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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青荣、李秀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3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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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3258号
  • 案件名称

    吕青荣、李秀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吕青荣;李秀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3258号申请执行人:吕青荣,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秀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吕青荣与被执行人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被执行人李秀梅向申请执行人吕青荣偿还人民币本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费575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秀梅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30000元(账号:612000019136),冻结期限为12个月,并于当日扣划被执行人李秀梅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30000元(账号:612000019136),申请执行人吕青荣于2021年8月26日领取上述案件款30000元。2、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3258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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