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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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485号案件名称
章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滨区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章兵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1485号 被执行人:章兵,汉族,1987年1月10出生,住址:安康市汉滨区xx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70110xxxx。 本院在执行(2019)陕0902刑初254号章兵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缴纳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章兵文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14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禅 审判员 乐发波 审判员 涂必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汪 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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