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章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4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485号
  • 案件名称

    章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滨区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章兵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1485号 被执行人:章兵,汉族,1987年1月10出生,住址:安康市汉滨区xx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70110xxxx。 本院在执行(2019)陕0902刑初254号章兵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缴纳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章兵文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14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禅 审判员 乐发波 审判员 涂必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汪 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