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飞、李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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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750号案件名称
曹志飞、李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曹志飞;李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曹**飞,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曹**飞与被执行人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俊偿还申请执行人曹**飞欠款本金1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俊名下的相关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足额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有车辆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互联网银行无足额存款。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已通过执行网络控制平台对被执行人李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俊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银行账户。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李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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