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30执恢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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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执恢56号案件名称
杨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xx;李xx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30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李xx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0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xx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部分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xx部分存款,已向申请执行人杨xx发放,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向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2021年9月24日划拨被执行人李xx存款1574.46元,其中缴纳执行费50元,剩余1524.46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杨xx发放,除上述已执行款项外,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冀0430民初47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剩余款项未能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除发现的被执行人李xx部分存款已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维民审判员 冯燕霞审判员 赵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东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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