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冯顺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7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48号案件名称
刘志军、冯顺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志军;冯顺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军,男,汉族,住宁远县舜陵镇。被执行人:冯顺祥,男,汉族,住宁远县舜陵镇。申请执行人刘志军与被执行人冯顺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顺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顺祥在宁远县舜陵镇的房产(产权证为:,另案在拍卖),扣划被执行人工资,一并参与分配。本案应当执行的本金5万元,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此次参与工资分配5,281元(其中本金4,106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尚有本金45,894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待处置完被执行人冯顺祥在宁远县舜陵镇城西停车场的房产或下次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时,再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9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待执行人冯顺祥在宁远县舜陵镇的房产处置后或下次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再次参与分配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黄 飚审判员 孙文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敖 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30执恢56号 下一篇 杨永芬、湖南创世花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1执4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