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7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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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民申7589号案件名称
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民申75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柳行村。经营者:赵燕娜,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做调解工作,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柳维敏审 判 员 于志涛审 判 员 张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甜书 记 员 刘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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