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光英与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7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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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7583号案件名称
唐光英与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光英;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7583号 原告:唐光英,女,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669521。负责人:胡英华。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原告唐光英与被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光英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光英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光英负担。 审 判 员 邬 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迎波书 记 员 胡思洋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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