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吴可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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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251号案件名称
吴鹏、吴可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鹏;吴可斌;吴安锋;旬邑县土桥镇三王村互助资金协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251号原告:旬邑县XX镇XX村互助资金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10429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协会理事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吴可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吴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旬邑县XX镇XX村互助资金协会诉被告吴某某、吴可某、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旬邑县XX镇XX村互助资金协会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旬邑县XX镇XX村互助资金协会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长 张喜平 人民陪审员 袁相荣人民陪审员 李小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崔 甲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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