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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吴可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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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251号
  • 案件名称

    吴鹏、吴可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鹏;吴可斌;吴安锋;旬邑县土桥镇三王村互助资金协会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251号原告:旬邑县XX镇XX村互助资金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10429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协会理事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吴可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吴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旬邑县XX镇XX村互助资金协会诉被告吴某某、吴可某、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旬邑县XX镇XX村互助资金协会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旬邑县XX镇XX村互助资金协会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长   张喜平 人民陪审员   袁相荣人民陪审员   李小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崔  甲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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