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强、吉林省先美达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1执7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981执769号
  • 案件名称

    郭强、吉林省先美达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郭强;吉林省先美达种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郭强,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3日,现住玉门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先美达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刘家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20664428806。法定代表人:李志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先美达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81民初22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查询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吉A5××××号“红旗牌”轿车、吉A5××××号“五菱牌”面包车,上述车辆登记时间已达十年,无执行价值;经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吉(2018)榆树市不动产权第0××5号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在2018年已办理抵押权登记,2018年9月18日,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2020年12月22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志平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林春审判员  张文珍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铭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