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书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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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2510号案件名称
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书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书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1楼。法定代表人:穆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书光,男,1979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衢仲金网字第13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平度市,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衢仲金网字第1316号裁决书指定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夏照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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