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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王周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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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354号
  • 案件名称

    陈俊、王周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俊;王周华;王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女,1979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周华,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琪,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陈俊与王周华、王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周华、王琪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陈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5日计算至2020年5月4日),本息合计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王周华、王琪负担。履行期届满后,因王周华、王琪未主动履行义务,陈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1、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王周华银行账户内仅有10.59元,王琪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100余元,依法冻结。2、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陈俊与被执行人王周华、王琪来本院表示双方已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周华、王琪自愿在2023年9月8日前还清陈军德本金及利息。如未在二年内还清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另外,申请执行人陈俊陈述在本案判决后王周华已向其偿还7万元现金,并书面申请本院解除对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俊与被执行人王周华、王琪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35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唐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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