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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吉来冷冻空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芮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4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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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4308号
  • 案件名称

    苏州吉来冷冻空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芮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苏州吉来冷冻空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上海芮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4308号原告:苏州吉来冷冻空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底雪梅,上海九州通和(南通)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海芮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汪祺锋。原告苏州吉来冷冻空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芮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吉来冷冻空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胡鹤飞法官助理 田 委书 记 员 田 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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