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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发、杨先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822民初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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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2民初1005号
  • 案件名称

    谢明发、杨先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谢明发;杨先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2民初1005号原告:谢明发,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21日,四川省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全,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先均,男,汉族,约38岁,四川省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原告谢明发与被告杨先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谢明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明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一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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