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明发、杨先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822民初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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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2民初1005号案件名称
谢明发、杨先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谢明发;杨先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2民初1005号原告:谢明发,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21日,四川省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全,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先均,男,汉族,约38岁,四川省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原告谢明发与被告杨先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谢明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明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一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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