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6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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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640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李华;付爱玲;李德厚;李鹏;李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6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委托代理人李思、甘雅豪。被执行人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被执行人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厚。被执行人李华,男,生于1974年9月26日。被执行人付爱玲,女,生于1979年1月13日。被执行人李德厚,男,生于1955年1月1日。被执行人李**,男,生于1986年2月13日。被执行人李倩,女,生于1980年9月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华、付爱玲、李德厚、李**、李倩、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截止2020年9月15日的利息1322540.01元,本息合计3322540.01元。2020年9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00万元,月利率14.8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二、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000元;三、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李华、付爱玲、李德厚对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李**、李倩在继承毛素华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690元,由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李华、付爱玲、李德厚、李**、李倩、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李**名下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11828.83元、付爱玲名下有764.85元、李华名下有1059.99元、李德厚名下有0.52元、李倩名下有833.3元,以上合计14487.49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并向申请人支付11487.49元,向被执行人李**支付生活费3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华名下登记有陕FM1069沃尔沃牌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李德厚名下登记有陕FSO265江淮牌汽车、陕FU9255五菱牌汽车,本院已查封。上述三辆汽车均有抵押登记,且均未实际扣押,故未处置。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德厚名下登记有位于汉中市南郑区阳春镇房屋(南房权证南字第0001****号)、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中央大道中元城14栋01铺房屋(南郑县房权证南字第0002****号)、李**名下有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迎宾路715.41㎡房屋(南郑县房权证南字第0001****)、李倩名下有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中央大道中段14#一层553.17㎡商铺(南郑县房权证南字第0002****号)、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汉中市南郑区阳春镇阳光村2177㎡土地使用权【2015(0120)号】、位于汉中市南郑区阳春镇柳元村五组2020㎡土地使用权【2015(0121)号】、位于汉中市南郑区阳春镇房屋(南房权证南字第0001****号、0001****号、0001****号、0001****号、0001****号、0001****号、0001****号、0001****号、0001****号、0001****号)。因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厚及其亲属以及所开办的企业借贷引发的群众上访、信访事件较多,且数额巨大,李德厚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本院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后被执行人李德厚所经营的公司所有财产,及其个人的所有财产被区政府指定区经贸局接管,被执行人李德厚因病未服刑,居家疗养。4、本院通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查明李**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有2184.15元,已被其他案件冻结。5、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华、付爱玲、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标的金额打大,李华的工资、住房公积金以及厂房租赁费均被本院另案冻结、提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华、付爱玲、李德厚、李**、李倩、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向申请人支付11487.49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华、付爱玲、李德厚、李**、李倩、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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