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明军、张永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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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1313号案件名称
魏明军、张永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魏明军;张永齐;李海梅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魏明军,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齐,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梅,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明军与张永齐、李海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张永齐、李海梅协助申请人魏明军办理位于大柳塔镇王渠沟永红小区2号楼107号车库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及申请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永齐、李海梅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失信惩戒措施。经本院进行走访、调查,本案所涉房屋暂不具备办理过户手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面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暂时不能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云 飞审判员 郭鹏代理审判员孟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小 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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