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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晓艳、梁苗苗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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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323号
  • 案件名称

    雷晓艳、梁苗苗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雷晓艳;梁苗苗;汪建楠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雷晓艳,男,汉族。被执行人梁苗苗,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建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雷晓艳与被执行人梁苗苗、汪建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5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梁苗苗、汪建楠向申请执行人雷晓艳赔偿68300.9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梁苗苗、汪建楠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梁苗苗、汪建楠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3日、2021年9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梁苗苗、汪建楠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梁苗苗、汪建楠有小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极少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无保险、税务,无股权,对于上述财产,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工商无注册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梁苗苗、汪建楠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4.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梁苗苗、汪建楠适用限制消费措施。5.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梁苗苗、汪建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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