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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钟炼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2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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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2823号
  • 案件名称

    王敏、钟炼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敏;钟炼;李淑萍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2823号原告:王敏,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钟炼,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李淑萍,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钟炼、李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王敏承担。审 判 长  郝志杰人民陪审员  田雅琴人民陪审员  陈凤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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