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钟炼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2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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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2823号案件名称
王敏、钟炼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敏;钟炼;李淑萍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2823号原告:王敏,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钟炼,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李淑萍,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钟炼、李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王敏承担。审 判 长 郝志杰人民陪审员 田雅琴人民陪审员 陈凤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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