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志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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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611号案件名称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志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志伟;冯贵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611号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城康庄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0006685025。法定代表人:曹锡华,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褚俊莉,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志伟,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冯贵兰,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志伟、冯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4元,减半收取4302元,由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志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志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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