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旭东、大邑县人民法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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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331号案件名称
胡旭东、大邑县人民法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旭东;大邑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财产刑;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331号移送执行人:大邑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86号。被执行人:胡旭东,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9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旭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胡旭东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并于2021年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旭东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旭东住所地所在基层组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旭东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学清审判员 金忠友审判员 且国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心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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