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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苹、刘军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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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822号
  • 案件名称

    刘利苹、刘军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利苹;刘军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3民初822号 原告:刘军舟,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707273518被告:刘利苹,女,1986年4月27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154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舟与被告刘利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舟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原告刘军舟已缴纳,撤诉后应退费81元,下余81元由原告刘军舟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人 民 陪 审 员      古  刚  博人 民 陪 审 员      梁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雨  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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