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苹、刘军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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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822号案件名称
刘利苹、刘军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利苹;刘军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3民初822号 原告:刘军舟,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707273518被告:刘利苹,女,1986年4月27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154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舟与被告刘利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舟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原告刘军舟已缴纳,撤诉后应退费81元,下余81元由原告刘军舟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人 民 陪 审 员 古 刚 博人 民 陪 审 员 梁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雨 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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