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建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0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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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101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建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建光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1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帆,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旭冰,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建光,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建光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52094.08元,及以52094.08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支付保险费3622.6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建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江建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建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建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建光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和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江建光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建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建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建光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江建光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建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10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刘珍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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