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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万荣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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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497号
  • 案件名称

    赵万荣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叙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万荣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497号执行机关: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万荣,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赵万荣被判处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的金额为3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万荣至今未缴纳违法所得。为了保障刑事违法所得收缴的顺利进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赵万荣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万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明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志文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497号执行机关: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万荣,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赵万荣被判处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的金额为3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万荣至今未缴纳违法所得。为了保障刑事违法所得收缴的顺利进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赵万荣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万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明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志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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