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万荣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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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497号案件名称
赵万荣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万荣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497号执行机关: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万荣,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赵万荣被判处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的金额为3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万荣至今未缴纳违法所得。为了保障刑事违法所得收缴的顺利进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赵万荣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万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明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志文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497号执行机关: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万荣,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赵万荣被判处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的金额为3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万荣至今未缴纳违法所得。为了保障刑事违法所得收缴的顺利进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赵万荣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万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明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志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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