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栋、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31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3112号案件名称
邹栋、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邹栋;高建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陕0524民初3112号原告:高建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XX路XX村XX组,农民。被告:邹栋,男,XX岁,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XX园XX小区,农民。原告高建军与被告邹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高建军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军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高建军负担。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晓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宋厚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1091民初1999号 下一篇 詹伟军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922刑初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