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斌、余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4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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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4341号案件名称
侯斌、余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侯斌;余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6民初4341号原告:余x,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侯x,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原告余x与被告侯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余x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伟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x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淼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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