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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斌、余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4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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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4341号
  • 案件名称

    侯斌、余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侯斌;余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6民初4341号原告:余x,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侯x,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原告余x与被告侯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余x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伟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x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淼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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