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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李生霖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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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22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李生霖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李生霖;赵云;王文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22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住所:张掖市甘州区东街什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负责人:屈燮元,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生霖,男,汉族,1992年3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被执行人:赵云,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星,女,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系赵云之女。被执行人:王文荣,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生霖、赵云、王文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李生霖、赵云、王文荣应该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履行案件款144147.83元,被执行人李生霖、赵云于2021年9月18日当日履行44158.83元,下剩的99989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40000元,于2022年的6月30日前履行59989元,并利随本清。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撤回对(2021)甘0702执3229号案件的执行。三、若逾期,申请人可以于2021年5月30日后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2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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