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支行、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9民初13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29民初1350号案件名称
某某支行、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赞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某某支行;王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9民初1350号原告:某某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太行西路1号。负责人:杨某某,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某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瑞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天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苏畅、孙绪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2189号 下一篇 张志文、汪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恢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