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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支行、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9民初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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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9民初1350号
  • 案件名称

    某某支行、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赞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某某支行;王某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9民初1350号原告:某某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太行西路1号。负责人:杨某某,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某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瑞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天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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