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文、汪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恢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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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恢337号案件名称
张志文、汪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志文;汪某;株洲市鸿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恢33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文,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汪某,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鸿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明。申请执行人张文志与被执行人汪某、株洲市鸿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文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汪某、株洲市鸿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可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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