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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王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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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32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王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王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艳萍,女,1977年2月9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华阴市,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军,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渭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陕058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于2021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123120.35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军私下达成和解,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82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崔蕊莉书 记 员 王霖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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