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1民初1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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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1民初1949号案件名称
任×、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文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任×;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1民初1949号原告:任×,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文水县凤城镇东街村。 被告:樊×,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文水县凤城镇私评村。 原告任×与被告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任×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任×负担。 审判员 张丽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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