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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1民初1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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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1民初1949号
  • 案件名称

    任×、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文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任×;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1民初1949号原告:任×,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文水县凤城镇东街村。        被告:樊×,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文水县凤城镇私评村。        原告任×与被告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任×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任×负担。        审判员    张丽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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