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1民初2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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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1民初2547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鲁某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1民初254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被告:鲁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夏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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