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光亮、卜院院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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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268号案件名称
卜光亮、卜院院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卜光亮;卜院院;卜福成;卜光福;管润花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撤诉申请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5268号 原告:管润花,女,生于1955年7月24日,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卜福成,男,生于1975年2月15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卜光亮,男,生于1966年1月24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卜光福,男,生于1976年6月6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卜院院,男,生于1982年3月8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管润花与被告卜福成、卜光亮、卜光福、卜院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在本院审理的(2021)陕0824民初3191号原告卜福成诉被告管润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管润花对其受到的人身损害提出反诉,且该案已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尚未审结。本院认为,原告管润花在原告卜福成诉被告管润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对其人身损害赔偿提出反诉,且上诉案件尚未审结,其在本案中又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构成了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润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于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靖伟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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