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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婧、李继文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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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548号
  • 案件名称

    刘婧、李继文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婧;李继文;贾伟宁;赵秀峰;曲艳侠;吉林省福霖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候雷;赵思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548号申请执行人刘婧,女,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继文,男,住一汽街区。被执行人贾伟宁,女,住一汽街区。被执行人赵秀峰,男,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曲艳侠,女,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福霖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正阳街。被执行人候雷,男,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赵思文,女,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婧与被执行人李继文、贾伟宁、赵秀峰、曲艳侠、吉林省福霖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候雷、赵思文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长春市证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证信证执字第2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88,473.72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证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证信证执字第2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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