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恢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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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恢103号案件名称
陈某、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陈某;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王某某;夏某;彭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恢103号申请人陈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夏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王某某、夏某、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互联网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汉阴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汉阴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阴县支行、汉阴县房产管理局、汉阴县车管所、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股权、股份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以上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及股权股份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限制了被执行人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王某某、夏某、彭某某、王某某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汉阴县涧池镇西坝村二组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汉房权证2015字第85号)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彭某某名下在位于汉阴县涧池镇集镇二期市场一层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陕(2017)汉阴县不动产权第0001934号);被执行人彭某某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王玉珍名下)位于汉阴县涧池镇西坝村七组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陕(2019)汉阴县不动产权第0003564号)依法予以查封。6、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名下银行卡账户,并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账户存款31000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人。7、本院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陕092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斌审判员 兰华群审判员 刘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奋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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