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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尚品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宁夏首朗吉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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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606号
  • 案件名称

    宁夏尚品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宁夏首朗吉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宁夏尚品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宁夏首朗吉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606号原告:宁夏尚品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宁县石空镇童庄村五队。        法定代表人:何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首朗吉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宁夏吉元冶金集团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卫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尚品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首朗吉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宁夏尚品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尚品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尚品门窗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原告宁夏尚品门窗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曹静书记员    白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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