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恢2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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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恢29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峰;程瑶;罗军利;许银娥;刘自强;袁亚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恢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惠东亮。委托代理人:同文刚,男,汉族,系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袁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程瑶、女、汉族,居民。系袁峰之妻。被执行人罗军利、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许银娥、女、汉族。系罗军利之妻。被执行人刘自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袁亚君、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峰、程瑶、罗军利、许银娥、刘自强、袁亚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陕042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袁峰、程瑶、罗军利、许银娥、刘自强、袁亚君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到期借款本金88834.36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9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刘自强主动履行现金331.94元,其余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自强账户存款35601.36元、程瑶账户存款40502.9元,袁锋工资账户存款11244.96元,许银娥账户存款1153.20元,我院已对以上88502.42元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本金部分450000元已经全部执行到位。3、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进行信用惩戒。5、本院通过传统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扣留并提取了被执行人刘自强账户存款35601.36元、程瑶账户存款40502.9元,袁锋工资账户存款11244.96元,许银娥账户存款1153.20元,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和其它财产可供执行。6、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2执恢2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曹 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荣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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