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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小利、杨周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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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85号
  • 案件名称

    石小利、杨周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石小利;杨周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石小利,男,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市****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杨周平,男,汉族,1996年8月26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市****村民,现住陕西省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小利与被执行人杨周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周平偿付申请执行人石小利劳务费8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杨周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杨周平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周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2021年8月3日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7日到被执行人杨周平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杨周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石小利,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小利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杨周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石小利释明被执行人杨周平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强 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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