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道镇府村村民委员会寺沟村民小组、贺彩虹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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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285号案件名称
甘泉县道镇府村村民委员会寺沟村民小组、贺彩虹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甘泉县道镇府村村民委员会寺沟村民小组;贺彩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285号申请人甘泉县道镇府村村民委员会寺沟村民小组,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负责人:张富平。被执行人贺彩虹,女,1966年06月10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062719660610006X。本院在执行甘泉县道镇府村村民委员会寺沟村民小组与贺彩虹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贺彩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彩虹向申请人甘泉县东沟乡李湾村寺沟村民小组支付土地租金及拖欠租金20%的违约金(租金自2017年1月30日起按12813.1/年计算,直至付清为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2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贺彩虹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在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的相关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贺彩虹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贺彩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贺彩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甘泉县道镇府村村民委员会寺沟村民小组的债权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贺彩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甘泉县道镇府村村民委员会寺沟村民小组如发现被执行人贺彩虹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存存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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