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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7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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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7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委托代理人李思、甘雅豪。被执行人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被执行人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厚。被执行人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318980.01元(暂计至2020年9月15日),合计3318980.01元。并自2020年9月16日起以2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4.85‰的标准继续支付利息及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和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承担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本案受理费33352元,由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5.45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并向申请人支付。另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陕FG1365丰田牌、陕FL9163东风牌汽车两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两辆车未实际控制,故未实际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汉中市南郑区阳春镇阳光村2177㎡土地【证号2015(0120)】、位于汉中市南郑区阳春镇柳元村五组2020㎡土地【证号2015(0121)】、位于汉中市南郑区阳春镇南房权证南字第00010507号、00010924号、00010944号、00011063号、00011066号、00011065号、00011067号、00011068号、00011069号、00011070号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众多,所涉房产已被多次查封,故本案并未实际处置。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向申请人履行5.45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汉中霖桓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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