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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3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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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3733号
  • 案件名称

    吴学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学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3733号被执行人:吴学会,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学会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6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119582.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故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3.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学会名下有银行存款17319.66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另查,被执行人吴学会扣押在案退缴违法所得109000元。被执行人吴学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权、债券信息;4.经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违法所得119582.84元和罚金6736.82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刘 兰审判员  霍建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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