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殷永庆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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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581号案件名称
何某、殷永庆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何某;殷永庆;赵宇案件缘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581号原告:何某,男,201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涉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涉县,系原告何某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永庆,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赵宇,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何某与被告殷永庆、赵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何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肖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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