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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殷永庆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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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581号
  • 案件名称

    何某、殷永庆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何某;殷永庆;赵宇
  • 案件缘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581号原告:何某,男,201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涉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涉县,系原告何某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永庆,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赵宇,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何某与被告殷永庆、赵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何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肖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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