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5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599号案件名称
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599号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佩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谭家村。法定代表人:张效智。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诉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由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宏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春平、杨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364号 下一篇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华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