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春平、杨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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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364号案件名称
彭春平、杨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彭春平;杨杰;杨美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364号申请执行人彭春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龙天福。被执行人杨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美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彭春平与被执行人杨杰、杨美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湘11民终4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杰、杨美仁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春平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彭春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杰、杨美仁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杨杰、杨美仁银行账户。于2021年5月19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杨杰、杨美仁的其他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杰、杨美仁名下有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县XXX路XX号“XX国际”小区配送中心(XX国际)”X幢X单元X层X号的房产,已查封,并依法进行拍卖,经一拍、二拍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彭春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拍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杰、杨美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彭春平的委托代理人龙天福,并口头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杰、杨美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春平的委托代理人龙天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00元,已执行到位3353元,尚有296647元债权及执行费140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杰、杨美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彭春平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彭春平的委托代理人龙天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岳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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