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藏2524执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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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2524执30号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藏2524执30号张小松,男,汉族,1997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噶尔县,联系电话188XXXXXXXX龙林坤,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阿里地区,联系电话156XXXXXXXX张小松申请龙林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2524民初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小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2524民初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次仁罗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次仁加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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