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香、贺军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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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799号案件名称
王秋香、贺军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秋香;贺军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799号申请执行人:王秋香,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贺军辉,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秋香与被执行人贺军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贺军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秋香案款18223元及逾期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秋香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秋香与被执行人贺军辉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秋香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3799号案对被执行人贺军辉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寅斌审判员 严 曦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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