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铜仁市万山区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03执13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03执1361号案件名称
陈XX、铜仁市万山区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XX;铜仁市万山区XX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03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XX乡XX村**。被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XX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法定代表人:廖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XX,该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03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XX申请执行铜仁市万山区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XX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03执1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运林审 判 员 卢以松审 判 员 田 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俊文书 记 员 张嘉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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