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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得伟、李锦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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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880号
  • 案件名称

    白得伟、李锦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白得伟;李锦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8民初880号 原告:李锦亮,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8日,住陕西省佳县。 被告:白增利,(白得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5日,住陕西省佳县。原告李锦亮与被告白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锦亮与被告白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白得伟准确的居住地址,且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居住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又打不通被告的电话,原告提供的借款条据被告为白增利,但起诉又称是白得伟。法院对被告无法明确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锦亮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德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樊  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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