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得伟、李锦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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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880号案件名称
白得伟、李锦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白得伟;李锦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8民初880号 原告:李锦亮,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8日,住陕西省佳县。 被告:白增利,(白得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5日,住陕西省佳县。原告李锦亮与被告白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锦亮与被告白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白得伟准确的居住地址,且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居住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又打不通被告的电话,原告提供的借款条据被告为白增利,但起诉又称是白得伟。法院对被告无法明确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锦亮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德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樊 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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