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双阳水库管理中心、田金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2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253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双阳水库管理中心、田金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双阳水库管理中心;田金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12民初2253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双阳水库管理中心,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甩湾村胜利队。法定代表人:王向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贵彬,双阳水库管理中心灌区管理所副所长。被告:田金秋,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禹山居民委2组。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双阳水库管理中心与被告田金秋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双阳水库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双阳水库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双阳水库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皓博、胡桂玉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保890号 下一篇 王宇、徐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3执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