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皓博、胡桂玉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保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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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保890号案件名称
杨皓博、胡桂玉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皓博;胡桂玉;陈菁菁;罗建成;秦玉国;杨芝;陈天娥;唐小平;郭保华;张峰;陈东风;胡菊仙;胡小玲;杨芳;王林初;廖淑云;龙晖;邓鹏;郭月华;江坤泽;肖平;熊建玲;石冬秀;吕晓凤;张朝晖;王媛秀;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1执保890号关于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皓博、胡桂玉、陈菁菁、罗建成、秦玉国、杨芝、陈天娥、唐小平、郭保华、张峰、陈东风、胡菊仙、胡小玲、杨芳、王林初、廖淑云、龙晖、邓鹏、郭月华、江坤泽、肖平、熊建玲、石冬秀、吕晓凤、张朝晖、王媛秀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121财保6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永州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皓博、胡桂玉、陈菁菁、罗建成、秦玉国、杨芝、陈天娥、唐小平、郭保华、张峰、陈东风、胡菊仙、胡小玲、杨芳、王林初、廖淑云、龙晖、邓鹏、郭月华、江坤泽、肖平、熊建玲、石冬秀、吕晓凤、张朝晖、王媛秀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2021年9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上述存款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64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643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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