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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徐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3执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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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3执708号
  • 案件名称

    王宇、徐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宇;徐珏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3执708号被执行人:王宇,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徐珏,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王宇、徐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403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4日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元。我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宇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等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徐珏名下中信银行、抚顺银行等账户,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442.66元,已上缴财政。查封被执行人徐珏名下辽D×××××小型车辆手续,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徐珏名下有不动产,因有抵押和在先查封,故本案不宜处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宇、徐珏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以上有查询回执手续等和对申请执行人询问笔录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震审判员 杨兆平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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