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小海、战卫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317号案件名称
程小海、战卫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程小海;战卫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程小海,男,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镇。被执行人:战卫利,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本院在执行程小海申请执行战卫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小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24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3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程小海与被执行人战卫利达成口头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小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3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哓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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